按比选文件要求
1.重要原材料到达现场后,供应商应在使用单位人员和验收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清点品名、规格、型号;检查外观,作出验收记录,双方签字确认。
2.供应商应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施工。
3.验收合格条件如下:
3.1所使用材料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技术参数以及商品品牌、生产厂家等与釆购合同一致,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。
3.2所使用重要原材料资料、装箱单、合格证等资料齐全。
3.3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达到釆购文件要求和国家规定标准;
3.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,并经釆购人确认。
4.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未达到比选文件规定要求,且对釆购人造成损失的,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,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。
5.如有必要,釆购人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。
6.釆购人需要厂家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(包括质量、技术参数等)进行确认的,厂家应予以配合,并出具书面意见。
1.本次报价采取投标折扣报价。
1.1报价要求:投标供应商所报折扣须在0-1之间,最多保留小数点后2位(例如:0.50)。超过最高折扣1即报价无效,作无效标处理。(报价折扣计算方式:例如中标报价折扣为0.50,主材价格为30元,编制结算工程量清单时主材价格单价=30×0.50=15元编制)。
注:此次报价只对主材材料价格进行报价,主材材料价格参照当月《重庆工程造价信息》指导价为基准。
实际付款金额根据具体施工合同由釆购人据实结算,结算方式如下:
(一)供应商按照采购人委托完成施工后,釆购人出具双方签字的验收报告;每两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,结算周期届满的次月结算一次。
(二)供应商向釆购人开具结算金额的等额发票及提交付款申请,未按时足额开具发票、提交付款申请的,采购人有权顺延付款期限;
(三)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付款资料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,以转账方式向供应商支付已完成的维修项目服务费。
1、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、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、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,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。
2、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,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(采购代理机构)提出,并附相关证明材料。
3、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异议后两个工作日内,通过补遗方式对异议进行答复。
4、对于供应商弄虚作假、恶意中标或中标后不履行服务承诺等不良行为,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扣除全部保证金。情节严重者,直接列入“违法失信行为名单”公开曝光。
采购文件及附件
律改:重庆高新区巴福镇市政零星维修入围供应商采购-比选文件.doc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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